2025年02月18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戚树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临沂市电力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源产业,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维护电力安全、保证电网正常运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市电力企业的大力支持下,临沂市电力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坚强电力保障。截至2024年7月底,全市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533.65万千瓦,居全省第6位;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884.2万千瓦,居全省第三位;临沂电网固定资产规模居全省第三位。
虽然我市电力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当前仍然存在区域性和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电源结构革命性改变与电网调度运行方式不匹配、传统电力设施保护手段无法有效应对信息网络安全挑战和低空经济迅速发展等问题。我市亟待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发展电力事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过程
(一)早着手,细筹划,夯实工作基础。《临沂市电力保护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以来,市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调研方案,整理汇编立法资料,认真学习上位法,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二)广调研,集众智,确保立法质量。组成调研组到珠海、汕头、汕尾3地进行学习考察,赴兰山区、沂水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组织召开论证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意见建议,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单位及各县区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深研究,听民意,形成条例草案。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2024年8月3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及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义务等;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电网规划的编制与变更、电力建设的审批及补偿、电源发展、储能发展的原则等;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主要内容包括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主要内容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公告程序及安全责任,明确不得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以及电力用户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新型电网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能源革命对电力事业的新要求、新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我市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依据。
(二)有效弥补电力保护领域面临的新问题。针对电力设施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线树矛盾、线房矛盾以及无人机违规放飞碰触电力线路行为导致的电力线路跳闸事故,将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房以及遮阳网、防尘网、塑料薄膜等电力设施附近轻质物体纳入管控范围。
(三)鼓励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条例(草案)》鼓励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明确持续增强消纳新能源电力能力,推动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鼓励引导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升新能源友好并网性能,明确供电企业应强化配电网建设。
(四)规范提升全市电力行业服务水平。《条例(草案)》要求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效率,规定供电故障抢修时限,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二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到达现场。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