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02月18日

■不得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新建、扩建电力设施

■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构建智慧化调度系统,优先调度并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

■居民用户自报装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装表接电

■明确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情形和程序,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设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形要求,以及供电企业禁止实施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

本报讯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邵琳 刘家君)合理发展清洁高效煤电和气电,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城区范围内不超过1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2小时;

……

2月17日上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3月1日施行。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20件地方性法规,我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综合性电力条例的地级市。

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条例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

条例共6章42条,分别为总则、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电力设施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装抢修期限、电力设施保护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我市电力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和设施保护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将有力促进我市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突出规划引领,加强设施建设。规定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电网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电力设施,配置或者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等空间资源,要求不得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新建、扩建电力设施。明确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杆、塔基础以及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条例突出绿色低碳,推动能源转型。提出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支持结合地区资源优势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要求供电企业优化流程,构建智慧化调度系统,优先调度并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同时,对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做出规定。

条例突出服务理念,规范供应使用。要求供电企业加大业务公示力度,保障用户知情权、监督权。明确装表接电时限,居民用户自报装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装表接电。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报装、检查、验收工作,从源头遏制“临时用电”小区产生。明确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情形和程序,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设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形要求,以及供电企业禁止实施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健全保护措施。明确了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对1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7项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对发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上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无人机飞行等行为作出规范,不断细化和健全供电设施保护措施。同时,对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保障用电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